1.用于焊接的燃氣鍋爐壓力容器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,其含碳量(熔煉分析)不應大于0.25%。在特殊條件下,如選用含碳量超過0.25%的鋼材,使用單位應事先征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的同意,并在設備進關時提供鋼材的焊接性能試驗和焊接工藝評定報告
2.壓力容器用鋼材的沖擊韌性值應符合我國GB150《鋼制壓力容器》的有關規定
3.采用燃氣鍋爐焊接鋼管作為壓力容器的殼體,事先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的同意
4.沸騰鋼只允許用于使用壓力不過0.6MPa、使用溫度為0~250℃、壁厚不超過12mm的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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